1、审查租赁授权链完整性
对出租主体的审查,首先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标的物,比如查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证明权利合法来源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查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共享办公企业的租赁授权链是否完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若产权人为直接的上游出租方,则直接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即可;
2) 若产权人为非直接的上游出租方,即共享办公企业系从二手或多手承租方处获得该共享办公的房屋使用权,则需要取得从产权人到共享办公企业之间的每个租赁关系的合同,并且每个租赁关系均须取得相应的转租授权,否则转租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审查租赁标的物用途与及周边用地的用途
在签订共享办公的租赁合同前,应核实租赁房屋房产证上所载的用途是否为办公,做到租赁协议上约定的用途不与规定用途相冲突。
因为很多共享办公运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将非办公用途的土地、房产当作办公用地出租,这样虽然暂时不影响实际用途,但对创业者后续向相关部门的证照申请、合规审查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所以,若共享办公运营商提供的房产证上记载用途为住宅、仓储,则最好不要与其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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